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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新政:不再強制建企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可簽訂用工書面協議


            今年8月,住建部和人社部聯合發文修改《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部分條款。上次我們講了實名制重點由“農民工”轉變為“建筑工人”,并分析了用工制度改革,這次我們一起來看看建筑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方式的變化。

            何博士注:

            根據目前中國建筑業的基本情況,并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和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我一直認為95%甚至更高比例的農民工與其“名義上的雇主”(勞務公司或建筑公司)并不存在勞動關系,道理非常簡單,他們的“實際雇主”另有其人,因此不宜強制要求勞務公司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也不易認定二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如果這樣做,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嫌疑,也讓眾多建筑企業頭頂時刻高懸農民工社保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相信這幾年聽過我課的建筑企業對我的這個觀點記憶猶新。

            然而,現實的情況卻不容樂觀,行政法規層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規范性文件層面,《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建市〔2019〕18號)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均明確要求建筑企業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實際操作層面,基層勞動監察部門更是把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作為檢查的重點

            令人高興的是,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將建市〔2019〕18號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凡是涉及到農民工勞動合同的條款,一律修改為“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并且在修訂后的第八條,旗幟鮮明的提出“對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應依法訂立用工書面協議”,對這種實事求是的作風,值得點贊!

            修改前后對比(藍字為新增部分):

            編者注:本次修改了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

            第八條  全面實行建筑業農民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堅持建筑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應依法訂立用工書面協議。建筑企業應對建筑工人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第十條 建筑工人應配合有關部門和所在建筑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工作,進場作業前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訓。

            第十一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組成。

            基本信息應包括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信息。

            誠信信息應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二條 總承包企業應以真實身份信息為基礎,采集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并及時核實、實時更新;真實完整記錄建筑工人工作崗位、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簽訂情況、考勤、工資支付等從業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臺賬;按項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要求,將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時上傳相關部門。

            已錄入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建筑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記錄相關信息,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建筑企業應依法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約定,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筑工人,并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公開相關信息。

             

            附原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修改《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促進就業,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修改《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部分條款,現通知如下: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全面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應依法訂立用工書面協議。建筑企業應對建筑工人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二、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中的“勞動合同”統一修改為“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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